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2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结合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采购等金额及确定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第四条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可延长至季度。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印花税核定数额或比例。
第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在申报缴纳当期税款时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减。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九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30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推动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出台公告对我区内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对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围内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是:
(一)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明确了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围内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类型为: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10类应税项目。
(二)核定征收的依据。为便于核定依据的确定和事后监控,购销合同减少了原有核定环节,合并为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确定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具体来说:工业采购销售、商业批发采购销售、外贸采购销售等合同类型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商业零售采购、建筑施工采购等合同类型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
(三)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不适用于“三自”完税贴花方式,因此,《办法》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款缴纳期限进行了明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可延长至季度。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核定比例。考虑到不同行业纳税人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在前期测算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区范围内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