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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8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8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1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继续执行至1998年底。我局沪国税流[199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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