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地税地[1998]36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8]36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的补充规定

09-29 沪地税地[1998]3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3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8]36号

失效

1998年5月12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和登记,确保社会治安等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对一些私房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未经公安等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均应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不得享受按综合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政策照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