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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88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8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  华  25′  (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  华  25′  (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  (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  (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  (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  (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进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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