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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农(1990)112号、沪房(1990)私字发第515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0)112号/沪房(1990)私字发第515号

失效

  各区、县房管局、财政局:

  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请示以来,本市私房买卖管理有序,房产交易日趋兴旺,契税逐年增多。但由于本市行政区域较大,地区差别显著,私房买卖价格高低悬殊,加之私房买卖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正常因素影响了国家契税的征收。为保证国家税收,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现有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契税条例公布(一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订立的私房买卖契约,可免交契税。

  二、凡在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财政部下达财农卯字第17号文以前的上手白契,可免交契税,在此以后发生的上手白契应有一手追交一手。

  三、私房买卖价格低于《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按《估价暂行标准》的估值征收契税;私房买卖上手白契的价格低于《估价暂行标准》,且原房存在的,按《估价暂行标准》的估值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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