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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1]49号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1]4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重申企业出租房产应按房租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1]49号

失效

1991年6月29日

  据了解,各区县局对企业出租房产计征房产税的问题,理解和执行不一,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出租房产均按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我局沪税政二[1987]第6号文第9条有关出 产的征收规定、即应停止执行。

  有关宾馆、用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业务(包括长期包租而未改变性质的),均作这些单位本身业务用房,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如出租的客房或其他用房,由承租单位获得使用权后,按其需要改变客房成其他用的用途的(例承租单位作为办公,一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应作出租产处理。其房产税应按照租金收人扣除所提供的水,电等服务费用后计征。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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