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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1]51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1]5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账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51号

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但对经费来源是以规费收入(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征收的规费,例养费等)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因规费收入不属于经营收入,其账簿可不作为营业账簿,暂不贴花,如有记载其他零星经营收入的,可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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