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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退[1998]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函

09-29 沪国税退[1998]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函

沪国税退[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5日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已以财税字[1997]81号文明确在案。近又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1号)现一并函达,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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