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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1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富钙面粉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16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富钙面粉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6日

  接上海市粮食局《关于供应居民的富钙面粉免收增值税的申请》的报告,要求对其所属的上海面粉有限公司销售的富钙面粉如何征税进行明确。考虑到富钙面粉是基础面粉的升级换代产品,对提高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作用,经研究,同意对富钙面粉的销售在价格保本略有盈利的情况下,作如下征收规定:

  1.富钙面粉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返销给农村的富钙面粉,兔征增值税。

  3.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粮油零售企业的富钙面粉,免征增值税。

  4.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富钙面粉,免征增值税。

  5.粮油经营企业之间销售、调拨富钙面粉,免征增值税。

  以富钙面粉加工的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也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6.上述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粮油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按沪国税流[1996]54号6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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