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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7]17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7]17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7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23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5号《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是指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办厂矿、军马场。

  上述企业办的三产等关联企业不属于军工系统企业范围。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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