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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5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1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2件规章:

  1、上海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5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关于上海市市区白天限制货运机动车行驶的若干规定(试行)(1978年6月26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3、上海市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和经营运输业的暂行办法(1984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关于企业集资和融通资金的若干规定(1985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5、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市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索要、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1987年11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外债信息管理规定(1988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7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1、上海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2、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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