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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51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15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形势发展,本市出现许多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外汇或人民币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对此类房屋用地,经研究,仍按规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房屋土地局研究征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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