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1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13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24号《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内称: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现将该批复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