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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7]56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3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劳动报、联合时报、青年报、组织人事报、团结报、新闻报、上海老年报、上海法制报、家庭报、东方城乡报、儿童报、我们一百万、小主人报、汉语拼音小报、小学生学习周报、幼儿文学报、学生计算机、上海青少年科技报、童话报、上海学生英文报、动手做、中学生知识报、少年报等二十六种报纸,宣传通讯、支部生活、班组生活、市政工作、上海经济年鉴、清风月刊、探索与研究、现代家庭、为了孩子、好儿童、幼画大王、娃娃画报、故事大王、哆来咪、万花筒连环画报、少年科学、小朋友、ABC拼拼读读画报、儿童时代、看图说话、儿童文学选刊、少年文艺、哈哈画报、卡通王等二十四种刊物。

  (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大中小学生的学生课本(即教学用的正式或试用课本)。

  (四)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N、O、P、Q、R、S、T、U、V、X类书号的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不包括社会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对不属于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但使用上述书号的均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具体由各出版社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市税务、财政审核批准后方能享受先征后退增值税的优惠。

  (五)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考虑到本市电影发行体制的变化,对电影制片厂增值税的征免办法,市局调查研究后将另行发文明确。

  三、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市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因本市的图书网点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所以上述先征后退的税金直接转作盈余公积金。

  本条所称出版物,包括有正式书刊号的图书、杂志、刊物,以及有广电部或新闻出版署正式批文发行的音像制品。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按市局沪财税政[1996]3号《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操作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原市局沪国税流[1996]34号文相应废止,原市局沪地税一[1995]3号文中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相应废止。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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