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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征[1997]5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

失效

1997年4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有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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