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专业市场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3号
失效
1996年10月3日
近接有关分局反映,对经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专业市场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我们认为经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专业市场是属于商业批发企业,可以享受我局沪税政一[1994]26号文中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款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