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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6]3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6]3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4号

失效

1996年4月29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沪地税一[1995]3号文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其范围包括有正式书刊号的图书、杂志、刊物,以及有广电部或新闻出版署正式批文发行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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