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4号
失效
1996年4月29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沪地税一[1995]3号文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其范围包括有正式书刊号的图书、杂志、刊物,以及有广电部或新闻出版署正式批文发行的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