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批复
沪财农[1996]3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24日
你局青财农[1996]14号文《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53号文、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或作股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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