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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6]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6]2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件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已无效***)

沪国税流[1996]25号

失效

1996年4月11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对文中新增列的免税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转入其存货成本中,同时对恢复征税的货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从恢复征税之日起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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