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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6]2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仍须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6]2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仍须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2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1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对列入土地空转改革试点的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锦江(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的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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