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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4]10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所二[2004]1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4]1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29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所称的“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方式包括自行组织和通过旅行社组织。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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