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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4]2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09-29 沪国税稽[2004]2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21号

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税务约谈,能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由事后的“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管理型”转变,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形成新型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税务分局应积极研究和探索税务约谈制度,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

  二、市局确定市财税二分局、南汇、虹口、徐汇、奉贤区税务局等五个分局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其他各税务分局也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试行工作,为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作好准备。

  三、为了确保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税务分局应全面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初期可先利用CTAIS税收征管资料和金税工程等数据,结合纳税人上报的各种财务报表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同时探索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市局也将积极调研、开发本市的纳税评估计算机软件系统。

  四、要加强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实施的组织管理。各税务分局的稽查(管)科作为开展税务约谈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分局税务约谈工作,在具体进行税务约谈时,原则上由税务管理所指定专人开展约谈工作。

  五、在试行工作中,各税务分局对遇到的问题要同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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