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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39号
失效
2004年3月16日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告将于近期内,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刊登。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现将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各种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拖车(包括拖拉机拖车)、人力车和各种船舶的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日期
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其车船使用税须每年缴纳一次。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集中纳税期为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征收办法
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主动携带车船行驶(航行)证、《上海市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或《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到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并换领2004年度“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对逾期纳税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应税车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他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应税车船,应向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3、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使用的车船,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七财税分局办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并领取《记录卡》和“免税标志”。
四、其他事项
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必须将经核验的《记录卡》随车(船)携带;领取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应在规定的部位贴(装)置,以便识别、检查。汽车使用全国统一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粘贴于汽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摩托车,应装置在车辆行驶牌照上方;各种人力货(客)车,应装置的车辆行驶牌照下方。
2、纳税人对《记录卡》、“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和顶替。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3、具体纳税事宜,可向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和有关市直属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