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监[2004]2号附件1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0日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税,加强对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税收征收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税收管理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履行税收征收活动中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核、审批等行政管理权力。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是指市局对各区县税务局、财税分局行使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的行为以及相关内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控制、制约的活动。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区县税务局、财税分局及其所属部门和人员作出的税收征收和税收管理行为。
四、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内容
(一)税收征收环节
1、是否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款,有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行为。
2、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按时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是否将征收的各种性质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解缴入库,有无混淆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各项税款是否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无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有无以个人储蓄账户和“税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
4、是否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税款的退库手续。除国家规定允许退税的项目外,有无擅自扩大退税范围。
5、是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代征、代扣、代收税款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缴税款结报数据的审核;是否严格依据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征收额和国家规定的拨付比例正确编报手续费支出预算,对财政预算下拨的手续费是否专款专用。
6、是否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种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销毁、核算及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保证税款征收工作的需要及票证的安全。
7、在征收税款时,是否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包括试点实施无纸化征收税款,由银行扣缴税款后给予的扣款凭证)。
8、是否执行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的税收会计制度,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入库税款、提退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等情况,有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对税收会计核算环节的账户调整特别对“应征税款”的冲账是否建立健全审核和首长负责制,确保税款安全。
(二)税收管理环节
1、是否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本市税务登记户管核准制度等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等方面的税务登记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展税务登记年检和换证工作,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清理,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强化税收的源泉管理。
2、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采用信息跟踪、期满复审、年度年审等方法和审批认定程序,加强对纳税人各类资格的审批认定和日常管理。
3、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售发票;是否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4、是否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范围和标准调增、调减计税所得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亏损认定和汇算清缴工作。
5、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出口退税管理的文件规定,依照分工,对出口退税专用单、证、函调(或回函)的开具、审核、审批等进行规范操作;是否严格执行二级审核、审批制度。
6、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额核定和停复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定额核定、定额调整和停复业等审核、审批程序。
7、是否按照税收管理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缓缴税款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或报批纳税人提出的减税、免税、缓缴税款等事项;是否执行纳税人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8、是否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妥善保管扣押、查封的物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占用、挪用或处理;是否依法办理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9、是否按照《上海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和规定,受理、审核、办结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坚持首问责任和对外承诺制度,完善纳税服务办法。
五、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主要采取核对方式进行,根据税务机关一定时期内行使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情况,分别对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审核。
六、监督制约的实施步骤
(一)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信息和卷宗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三)向具体责任人员了解情况;
(四)向被监督单位作出监督说明。
七、各区县税务局、财税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机关有违法、违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八、在对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行使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的人员有不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应根据市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