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务稽查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监[2004]2号附件2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0日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税,加强对税务稽查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市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限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税务稽查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审查、监督处理的权力。它包括税务稽查的选案权、检查权、审理权和执行权。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区县税务局、财税分局及其所属部门和人员作出的税务稽查行为。
三、对税务稽查权的监督制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税务稽查权监督制约的内容
(一)税务稽查选案权的监督。主要是对确定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等对象的监督制约,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举报(含上级税务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异地税务机关来信协查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的案件进行整理、登记和分配稽查任务等各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信)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人情选案、选而不查、重复查处等问题的发生。
(二)税务稽查检查权的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检查活动中立案、通知和告知事项、调(检)查、取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稽查报告或结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使用文书、完成计划等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违反稽查法定程序、案件查处不提示或有意隐瞒部分案情,查多报少、查而不处;滥用职权、避重就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问题的发生。
(三)税务稽查审理权的监督。主要是对审核《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作出的审理结论、审批等环节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或越权审批等问题的发生。
(四)税务稽查执行权的监督。主要是对案件移送(交),文书送达,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强制执行,执行情况反馈和案卷归档等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涉嫌犯罪该移送而不移送、以罚代刑;追缴滞纳金、补税罚款不太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五、对税务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制约,主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核对方式,对行使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监督审核。
六、税务稽查监督制约的一般步骤:
(一)听取被监督部门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行使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制作的涉税文书;
(三)查阅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卷宗材料,对违法事实、违法的证据以及处罚的理由进行复核;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有明显疑点或者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批准可对相关被行政处理、处罚的单位(人)进行调查取证。
七、负有监督制约职能的部门应当依法对行使税务稽查权的各环节实施监督制约,如实反映对税务稽查权监督制约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八、在对税务稽查权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行使税务稽查权的人员有不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应根据市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