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流[2004]2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2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2004]2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23号

失效

2004年3月8日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2004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