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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89]63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89]6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89]63号

失效

1989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7号《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内称:“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请遵照办理。

  由于个人财产保险合同或单据的贴花问题,无法控管和查处,基本上都没有按规定贴花,为了确保这部分个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各分局、县局可委托保险公司代售印花税票并督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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