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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89]57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09-29 沪税地[1989]5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89]57号

失效

1989年7月4日

  现对执行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有关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9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规定,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是指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三产企业等,这些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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