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财农[1988]4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88]4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09-29 沪财农[1988]4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88]40号

失效

1988年4月27日

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有关公路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市、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的公路建设用地,自1988年5月1日起(以土地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不分地区,一律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