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有关车船税的条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中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内容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收日期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238号
已被修订
1987年12月28日
车船税的内容失效
为了适应从一九八八年起对自行车使用税和其他新税开征工作的需要,自一九八八年起,对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自行车另按规定征收)的征收日期,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税款合并在当年五月份征收;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税款合并在当年十一月征收,对一些房产和车船很少的单位,可在当年五月份一次征收年度税款,具体入库期限由各区、县局确定。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仍按原规定的征收期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