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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二[1987]189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09-29 沪税政二[1987]18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第二、三、四、五条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中第六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189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87年10月15日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局:

  现对各区局在征收房产税工作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如建房出租办公室、仓储业务等),其租赁经营收入已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则不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均按房产原值扣除20%以后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我局沪税政二[1987]147号文第二条“关于企业使用国家房管部门的公房而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如属房管部门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不应向企业补征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而增值部分的房产税”,这一条是指企业租用公房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其增值部分移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如属于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应按《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此条失效

  三、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避雷带和室内游泳池,室内喷水池等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条失效

  四、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是指各类房屋的下水道、冷暖气管、煤气管、污水管、粪管和通风管等,不包括输入(出)房屋内的各种生产设备管道。此条失效

  五、企业的敞棚属于立柱单樯结构以上和用钢架、木柱、水泥砌砖柱、木屋架建造的,均作为具备房屋形态的建筑物,不论企业记入何项科目或属于帐外资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此条失效

  六、市总工会所属的文化宫、俱乐部供职工文娱活动或进行文化教育的活动场所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影剧场、舞厅、电视录像放映室、餐厅、茶室、小卖部等照征房产税。

  以上各点,请遵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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