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30号
失效
1995年6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88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速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违反国税发[1995]88号规定的要限期纠正。从1995年7月1日起,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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