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流[1995]3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3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5]3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35号

失效

1995年6月13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生产文中所列可予免税的建材产品及黄金、白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生产配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给予免征增值税。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不得再予抵扣。对文到之前已抵扣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应予转回。从今年6月15日起至免税期止销售上述免税产品不得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