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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5]25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09-29 沪地税地[1995]2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内容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沪地税地[1995]25号

已被修订

1995年6月8日

  当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所在地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征收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对有关征收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三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三税”均由房产、土地、车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不是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的办法是:(一)纳税单位的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税”。(二)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设置的,如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三税”,如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则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征收“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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