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流[1995]1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1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5]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16号

失效

1995年1月29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拖欠。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