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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5]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09-29 沪国税流[1995]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沪国税流[1995]22号

失效

1995年2月2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应在3月底以前报税务机关备案,现考虑文件下达较迟,中标项目的企业可在95年4月底前中标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凡中标产品增值税的减免、退税,均按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37号文的规定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应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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