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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2]43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09-29 沪税地[1992]4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沪税地[1992]43号

失效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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