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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1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16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1号

失效

1998年9月9日

  近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也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其他废渣的范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并考虑到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废渣的范围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干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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