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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8]1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8]16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9日

  近据有些单位反映,一些企业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协定方中成药擅自按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纳税,造成税率执行不一。经研究,现特对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重申如下:

  根据我局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规定,各中药饮片厂、基层药店等自行配制销售的协定方中成药,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按规定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凡未按规定税率执行的,一律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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