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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地税征字[1997]8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定额发票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09-29 并地税征字[1997]8号 我要评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定额发票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规范全市各征收单位对饮食业定额发票的违章处理标准,特制定《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定额发票处罚暂行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定额发票处罚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特制定睡规定。

  二、凡从事饮食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均适用本处罚规定。

  三、对违反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四、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填写项目不齐全;

      [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饮食业定额发票使用情况;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饮食业定额发票登记簿;

      [四]、丢失饮食业定额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缴销旧版饮食业发票的。

  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撕]毁饮食业定额发票;

      [二]、转借、转让、代开饮食业定额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饮食业定额发票存根以及发票登记簿的行为。

  六、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饮食业定额发票;

      [二]、开具作废饮食业发票;

      [三]、以其他票据[自制收据和服务业发票]或白条代替饮食业定额发票开具;

      [四]、非饮食业经营者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

      [五]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七、对有四、五、六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以分别处罚。

  八、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要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作,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违反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3047025.

      十二、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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