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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农函[2003]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有关契税问题的函

09-29 晋地税农函[2003]1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有关契税问题的函

晋地税农函[2003]1号

全文有效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土地权属免征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你公司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你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中,涉及原国有划拨工业土1880170。153平方米,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金,这种行为属于原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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