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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外发[2003]25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晋地税外发[2003]25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2003]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废止。以上规章中规定的" 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下同),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2002年2月1日以前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以上三规章应享受的5- 10年的税收优惠期限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执行到期,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附后)。

      三、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

      纳税人名称及代码 

      法人代表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登记日期 

      开业日期 

      恢复征收日期房产原值 

      房产折余价值 

      所属行业出租房产原值 

      出租房产期限 

      年出租

      金额申请税收优惠期理由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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