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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征发[1998]4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地、市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地、市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全省推行IC卡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省局已以晋国税征收(1998)19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在案。考虑到印制“山西省XX县(市)销售发票专用收据”时套印各县(市)发票监制章 有很多的不便,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各地、市可以制作“山西省XX地区(市)发票监制章 ”,统一套印“山西省XX县(市)销售发票专用收据”,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到省局办理制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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