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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稽发[1998]1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09-29 晋地税稽发[1998]14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1998]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41号)《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国税和省地税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省国税局下发的《关于对重点税源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国税稽发[1998]19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检查内容、政策界限等要求,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安排检查工作。

国税系统税收检查的情况归口各级稽查部门管理。明年一月份各地、市要将日常稽查、专项稽查,总体情况分别上报省局稽查局。

      二、全省地税系统要按照省地税局制定的《全省地税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实施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三、检查中各级国、地税局要协调工作。

此次检查范围广、涉及内容多,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保证税收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从10月10日至10月25日统一安排企业进行自查、自报、自缴,在此时间内各级国、地税部门,除正常征收外,一般不要进驻企业进行检查;

      (二)对于检查所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和重点行业,各级国、地税部门要共同协商制定方案,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中要密切配合,统一协调;

      (三)同级国、地税部门要建立通报制度。对于检查过程中,有涉及到对方所管辖范围的税收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税款的流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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