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6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加发到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这一办法,省局决定编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问题解答》,现将“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申报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问题解答(之一)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问:纳税申报表中“期初进项税额”项中的“抵扣税额”和“税款计算”项中的“应纳税额合计”、“已交纳税额”的“累计数”栏是否填列?
答:“抵扣税额”的“累计数”栏应填列。“抵扣税额”的“本月数”栏为期初
进项税额余额乘以抵扣比例(税务机关按月确定的比例)计算的本月抵扣税额。“累计数”栏为从1995年抵扣月份计算的累计抵扣数(跨年度的也应继续累计人表示至本月累计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本月数”应等于“11栏”减“13栏”的“累计数”。表示至本月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已交纳税额”的“累计数”应保留填列。
(二)问:纳税申报表中“声明人签字”“代理申报人签字”由谁签写?
答:“声明人签字”由税务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写;“代理申报人签字”由税务代理机构具体承办该纳税人代理业务的人员签写。
(三)问:纳税申报表中“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栏盖什么章?
答:“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统工加盖征收专用章。各称为“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征收专用章”。征收大厅按局设立的,征收专用章的名称为“ 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收专用章”。征收专用章的尺寸大小同税务所的行政章。征收专用章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刻制。刻制数量以审核窗口多少按顺序(1)、(2)、(3)……排列。
(四)问: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征三免七”在纳税申报表上如何体现?
答: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将“应纳税额合计”栏(22栏)的计算方法改为:22=20×30%+21,其他栏目仍按统一要求填列。
二、增值税(专用信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问:专用、普通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使用明细表时,对发票票面上开列两种以上税率的,应如何填写使用明细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一本票填写一张使用明细表和发票存根联的顺序号码(1--25号)必须与使用明细表序号(1--25号)相一致的规定,今后,凡开具的专用、普通发票,一张票面上只能开列一种税率,以便填报使用明细表。
(二)问: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第一个月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在填报第二个月使用明细表时,上月已填报部分是否用线划掉?
答:使用计算机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由于不是按本装订,所以在填报第二个月使用明细表时,对上月已填报部分不需用线划掉。填表时,按序号从头开始填列。
(三)问:对整本专用、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发票汇总登记使用明细表,汇总登记时“货物名称”填写不下,应如何解决?
答:工业企业汇总登记时,“货物名称”填写主要产品名称;商业企业汇总登记时,分柜组的,填主要商品名称;不分柜组的,填本本票所开的主要商品名称。
(四)问:丢失、损坏的专用、普通发票如何填写使用明细表?
答:对丢失、损坏的整本的专用、普通发票,不填写使用明细表,只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填写作废或遗失“份数”和“发票号码”;对丢失、损坏专用(包括电脑票)、普通发票不是整本的,比照“作废”发票的规定办理。即,在填写使用明细表时,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丢失、损坏,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五)问:对整本发票单张票既有1000元以上的,又有1000元以下的,能否就1000元以下的部分汇总登记使用明细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汇总登记使用明细表,只适用单张票面在1000元以下的整本发票。因此,对一本发票销售额有1000元以上的,不得就1000元以下的部分汇总登记使用明细表,必须逐票按序登记使用明细表。汇总填开的规定,只适应非计算机交叉稽核地区。
(六)问:由于专用发票填写不规范,购货方退票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后,如何登记使用明细表?
答:比照发生退货,销售折让后。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办理,即如属当月退回的,按"作废"发票的规定处理,再重新开具一张相同内容的专用发票即可;如属跨月退回或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的,除按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处理外,然后再开具一张相同内容的专用发票即可。在登记使用明细表时,按“作废”、“红字发票”和正常发票的规定,顺序填写。
(七)问: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地区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是否填写?
答: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只在计算机交叉稽核地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填写。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不填写。
(八)问: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开票的如何填写使用明细表和报送存根联?
答;税务机关为一般纳税人代管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是该纳税人所领购的发票,不得多户纳税人在一本票上代开。一般纳税人在填写使用明细表时,以专用发票的记帐联进行登记。对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由一般纳税人领回,作为上报的附报资料;对未用完的,在第二个月月底前领回。领回时,由税务机关将未使用完部分剪角作废。一般纳税人据此登记使用明细表,并作为附报资料上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一)问:抵扣明细表的份数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填表时需要几份?
答;省局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凡计算机稽核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二)问:收购凭证可否按照整本票每单张票面收购金额1000元以下汇总登记抵扣明细表?
答:可以汇总登记抵扣明细表。
(三)问:对经批准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的,登记抵扣明细表时,是否只登记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
答:只附报单份票面余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的规定,只在报附报资料时适用。在填写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时,应按规定对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和销货的运输发票逐票登记。
(四)、问:抵扣明细表中运输发票的“金额”栏应如何填写?
答:按照规定,运输发票中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的“金额”栏应填写按照规定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和建设基金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问: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的入库时间和付款日期是否填写?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工业生产企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时,工业企业应填写“货物入库时间”和“记帐凭证号码”,如果属于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应填写“付款日期”、“付款凭证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销售货物";商业企业应填写"记帐凭证号码"、"付款日期"、"付款金额"和"付款凭证号码"。
(六)问: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怎样填写抵扣明细表中的付款日期?
答: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时,应在"付款日期"栏中填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资、捐赠或分配。在申报纳税时要将有有关的合同或证明材料附在抵扣联后面。
四、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一)问:《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各栏目中的起止号码、发票号码如何填写?
答:对《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除"本期领购"栏起止号码填写外,其他栏里的起止号码和发票号码,凡库存、开具、作废或遗失、交回属整本的,都要登记,不是整本的,由于空格所限,可暂不登记。
(二)问:《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专用发票"销售额"小计和普通发票"销售额"小计是否需要合计?
答:由于这两个小计数的合计数和其他表无逻辑关系,且一个是含税销售额,一个是不含税销售额,合计起来也无实际意义,所以,这两个小计数可暂不合计。
五、关于附报资料
(一)问:未使用完的整本普通发票可否比照专用发票的规定,当月暂不报送存根联?
答:我省规定普通发票凡每本在25份以上的,只能使用25份,并比照《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规定填写《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为此,对未使用完的整本普通发票可比照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办理。这样做,一方面使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报送要求取得一致,另一方面也方便了纳税人。
(二)问:对地市税务局代纳税人开的百万元以上大额专用发票,是否全份交纳税人,如何报送附报资料?
答:地市税务局代纳税人开的百万元以上大面额专用发票,应将代开的专用发票全份交纳税人。纳税人应按序单独登记一张使用明细表,将剩余空格用线划掉,并在"备注"栏注明"代开"字样。在报送附报资料时,应将代开的大面额票单独装订成一册。装订要求比照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办理。
(三)问:对纳税人取得的百万元以上大面额抵扣凭证,如何装订和认证?
答: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百万元以上大面额抵扣凭证,必须到所在地地市税务局确认真伪。由于认证时,只能以单票进行,所以,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面额抵扣凭证,应先到地市税务局认证,确认其真伪并加盖"已认证"戳记后再按规定申报抵扣,并与其他抵扣凭证统一装订成册。
(四)问: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开具的涉及两个单位的完税凭证,申报纳税时应附报复印件还是原件?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名称栏中涉及两个单位的,凡是其中的一个名称与申报抵扣的单位名称相符的,可以海关完税凭证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凭证,予以扣税。复印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六、其他
(一)问: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报送的申报表及附表和附报资料,如经税务部门初审发现有明显错误或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回后,重新申报超出申报期限的应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在初审申报资料时,发现有问题的,应下达"限期更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回原有申报资料,如在限期内改正并重新申报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申报;如在限期内没有改正和办理纳税申报的,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理。
(二)问:新的申报办法实行后,计算机交叉稽核地区的纳税人原报的汇总清单等资料是否还需填报?
答:对实行计算机交叉稽核地区的纳税人实行新的申报办法后原报送的报表和资料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是否还需上报之前,经省局研究决定不再单另上报。以申报办法所报的表及资料为准,进行稽核。但在填"发票类别"时,填4位代码,即第一位代表批次,第二位代表语言文字,第三位代表几联票,第四位代表金额版本号。
(三)问:对于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明细表能否用计算机打印,如打印出的使用明细表不能满足填表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使用明细表。但从防伪税控系统看,打印出的使用明细表不能满足现行要求,没有"货物入库时间"、"记帐凭证号码""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和"备注"栏。所以,省局明确,企业打印出使用明细表后,工业企业应将"货物入库时间","记帐凭证号码"和"备注"栏用手工加列在打印出的使用明细表的右边线外;商业企业应将"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记帐凭证号码"和"备注"栏用手工加列在打印出的使用明细表的右线外边(技术方面的问题省局已作处理)。
(四)问:新的纳税申报办法实行后,涉外企业是执行新的申报办法还是执行原有规定?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及统一的表式进行申报纳税。原涉外企业使用的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