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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征发[1995]59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具有税收执法权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征发[1995]5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件,本文自2007.6.29日起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具有税收执法权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9号

失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86号),就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作出规定,即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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