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5]1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7号《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中的第三条 明确为: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有关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