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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一发[1995]19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供电局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资、供、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供电局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资、供、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9号

全文有效

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晋国税稽一字[1995]1号请示悉。关于太原市供电局向用户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供电、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太原市供电局就供电工程一次性向用户征收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太原市供电局随电价代市政府向用户按电量每千瓦小时0.005元标准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7号)通知规定精神,对该项收费应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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