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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一发[1995]17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转发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7号

已被修订

1995年7月12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文中第十六条 第(一)款中要求制定的"货物"清单样式附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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