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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二发[1995]6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件附表的通知

[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件附表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6号

失效

1995年5月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正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国税局业已以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国税流一函发[1995]3号《便函》,对国税发[1995]30号《通知》中的附表进行了修改,现转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关于修改后的附表有关报送事宜重新通知如下:

     1、表格的印制。修改后的附表,经研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届时下发各地使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三张表格,由各地市自行印制,表格的格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

     2、报表的报送。各地市在季度结束后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按照晋国税流二发(95)3号通知执行,但对第一季度报表的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要进行补报,各地市在接到通知后,要抓紧对第一季度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稽核检查,于五月底前,由各地市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局增值专用发票核查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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